华润双鹤: 华润双鹤《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2025年12月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8: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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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
公司的诚信形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制度的规定,遵守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和品牌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反向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
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投资者可
以通过咨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
  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
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和误导。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
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反向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
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广泛邀请投资者、行业分析师、媒体记者等相
关方参加。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
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
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通过视频、语音
等形式,积极与投资者交流互动。
  第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裁)、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
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
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
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二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
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
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
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并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
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反向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对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五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应当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
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
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
节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
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
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
谈”,由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
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
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
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
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
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
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
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法定信息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
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
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
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
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
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节 企业形象推广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开展企业形象推广、企业战
略和企业文化宣传及品牌建设等活动,但开展该等活动应当按照本制
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所披露的信息与依法公开披露信
息一致,没有误导投资者。涉及自愿披露信息的,按照本制度第五章
执行。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制定年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总结及工作计划;
  (三)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动态监控并分析整合股价变动等资本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及
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六)建立投资者信息库并定期修订,积极拓展潜在投资者;
  (七)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八)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九)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十)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一)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
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沟通活动中,公司主要发言人包括经理
层成员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公司非主要发言人会见投资者时,
应当知会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原则上须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在
场,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和一致性。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
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人员
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
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活动,自愿披露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该等信息的披露方式
有疑问,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后再作决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使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
避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
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事项进行
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判断和决策。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
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
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十五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
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
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
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六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将聘请专业的
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
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
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
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委托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
未来发展等事项发布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
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条   公司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
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
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
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
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五条 公司根据要求,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
发布信息。
  第五十六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
接受媒体采访,亦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
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
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
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中未加以定义的各名词/概念的定义或涵义
与公司《章程》中的相同名词/概念一致。
  第六十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与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
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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