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莱: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8: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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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
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
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部”),并配备具有
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
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
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
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
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
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
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
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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