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莱: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8: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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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
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
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
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
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六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
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
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七条 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涵盖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
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
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环节。
  除涵盖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外,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应当包括各方面专项管理制
度,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
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
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
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
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
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
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
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
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控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
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
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
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公司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上述要求作
出安排。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告核稿、校验
及披露错误追责问责的机制,配备充足的、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确保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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