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97 证券简称:煜邦电力 公告编号:2025-087
债券代码:118039 债券简称:煜邦转债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独立董事辞任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及调整第四届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日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根据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董事不
少于一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因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于海群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
员会相应职务。辞任后,于海群先生继续在公司担任技术总监、核心技术人员。
陈默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同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
委员会成员进行了相应调整。
一、董事离任情况
(一) 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是否继续在上 是否存在未
原定任期到
姓名 离任职务 离任时间 离任原因 市公司及其控 具体职务 履行完毕的
期日
股子公司任职 公开承诺
技术总监(高级管
于海群 非独立董事 是 理人员)、核心技 是
月3日 月8日 构调整
术人员
(二) 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于海群先生的辞任不会导致公司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任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任不
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于海群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辞任后,于海群先生承诺将继
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与要求,以及履行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公开承诺。
二、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公
司董事会由七至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中
职工代表董事不少于一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
主形式选举产生。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
工代表审议,同意选举陈默女士(简历详见附件)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
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陈默女士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调整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
意补选职工代表董事陈默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李岳军
先生(主任委员/召集人)、杨之曙先生共同组成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其中
独立董事过半数,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任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霍丽
萍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与周德勤先生(主任委员/召集
人)、张建功先生、董岩先生、黄朝华先生共同组成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专门委员会名称 调整前 调整后
审计委员会 李岳军(召集人)、杨之曙、霍丽萍 李岳军(召集人)、杨之曙、陈默
周德勤(召集人)、张建功、董岩、 周德勤(召集人)、张建功、董岩、
战略委员会
黄朝华、于海群 黄朝华、霍丽萍
特此公告。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陈默女士简历
陈默女士,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联合
大学,本科学历。2000 年至 2001 年,担任北京华胜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市场专
员;2002 年至 2006 年,担任北京天健君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商务部商务经理;
年至 2012 年担任高景宏泰总经理秘书;2013 年至 2021 年,担任本公司证券部
经理;现任公司子公司北京智慧云碳能链路数据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 年 4 月
至今担任本公司监事。
截止本公告日,陈默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
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
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
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
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