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绳股份: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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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 2025 年 12 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公司
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半数以
上独立董事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原则上应当于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要求。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
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每 1 名独立董事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专门会议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意见
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包含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五)会议审议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
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专门会议相关的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
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
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专门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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