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银科技: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8: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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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恒银金融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诚和勤
勉义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
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
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
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
录等;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四)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六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
后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二)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议案。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应当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
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决议及记录,
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有关股东会的工作事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公司股东会的筹
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
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
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相关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以
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
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
  (六)协助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将股东会决议进行
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
案。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认真完成信息披露工
作;
  (二)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应符合及时性、准确性、
完整性、合规性的要求。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并报送书面报告;
  (三)认真完成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
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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