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升集团: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8: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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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瓴 2025009-3 号
致: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阮芳洋律师和任嘉骏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
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宁
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本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但本所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公
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
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 所 律 师 采 取 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核 查 方 法 : 1. 登 录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本次股东会相关公告;2.查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及指定媒体公告了《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5-086),就本次股 东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
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 所 律 师 采 取 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核 查 方 法 : 1. 登 录 巨 潮 资 讯
(www.cninfo.com.cn)查询本次股东会相关公告;2.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和视频方
式出席会议并见证本次股东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 日 14 点 00 分,会议地点为宁波市北
仑区沿山河南路 68 号一楼 101 会议室,公司董事长徐旭东出席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已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
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
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及出席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
会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788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为
   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62,387,0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49.0610%。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
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27 日)《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自
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及其他组织股东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进行了
查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
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会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为 78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 13,869,3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209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他通过现场或视频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资
料;2.监督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投票;3.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所填写的表决
票;4.监督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计票;5.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统
计表及网络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表决方式及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所有
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表决。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现场会议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
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表决结果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此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同意股数 574,748,4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的 0.2166%;弃权股数 259,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451%。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未讨论《会议通知》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验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决议;3.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和视
频方式出席会议并见证本次股东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讨论《会议通知》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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