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贤云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
海贤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普冉股份”)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随股东会决议公告一并披露,并同意普冉股份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中的相关内容,但普冉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
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普冉股份董事会召集。普冉股份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分别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上述公告载明了本
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
联系人、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等事项。同时,
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 15: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冬路 20 弄 8 号楼公司 1 楼会
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普冉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206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2,673,411 股,占普冉股份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2.3328%。除上述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普冉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其
中议案 1、3 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3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根据统计后的表决
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 62,621,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4%;
表决结果:
反对股份 46,38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0%;
弃权股份 5,99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本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股份 62,563,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2%;
表决结果:
反对股份 105,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9%;弃权股份 3,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本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股份 62,634,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3%;
表决结果:
反对股份 33,24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0%;
弃权股份 5,38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 13,282,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0%;反对股份 33,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5%;弃权股份 5,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