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联机械: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7: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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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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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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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并为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提供合理经费保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
构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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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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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
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
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等应当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符合公司保密管理要
求。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
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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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进行自查。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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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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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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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
见。
  第三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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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
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公司将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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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
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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