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
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
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重大信息报
告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
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可指定专人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部。
第八条 公司董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
五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会议事项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
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二)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认定标准依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三)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
准的。
(三)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
纠纷代表人诉讼以及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
坏账准备;
资产的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其他重大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
指定网站上披露;
相应的审核意见;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
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
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
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
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
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
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
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并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进行考核,考核意见
作为年度考核的评价指标之一。
第二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
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
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