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亿实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7: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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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晋亿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稽核审计室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
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稽核审计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约定书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稽核审计室的工作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稽核审计室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邮件、传
真、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但如遇紧急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可采取现场召开或通讯召开两种方式,会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稽核审计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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