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亿实业: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7: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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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明
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照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
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
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并按规定负责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
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十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
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其要求的有关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
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
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
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
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则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追
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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