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
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
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络
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
报告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
义务。
第四条 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会议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即与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
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8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露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报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
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子公司出现下列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公开谴责;
(六)重大变更事项
公司、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监管事项
(八)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
(九)其他重大事项
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回购股份、股权激励、高送配等。
(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
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七条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八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信息披露的范围,
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
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
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
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
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本制
度规定的信息。
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就《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制度》及本制度要求的重大信息通过董事
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露的重大
信息做任何解释和/或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
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
机构或部门重大信息的搜集、整理及与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为该机构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十五条 报告人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
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
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
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办公室,由办
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九条 报告人定期向办公室提交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
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
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办公室要求的其他
信息),以便办公室及时搜集、整理并交至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
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
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
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
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
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需经责任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办公室;办公
室应签收确认送达;需由办公室报送公司董事知悉的重大信息资料,也应签收确认送达。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责
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拟报告信息和有关情况报送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
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告人进行追究,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
任。
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报告、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
他书面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有冲突的,以《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
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