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聆达: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3: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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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
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密,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
发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
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沟通等活
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
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八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
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
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
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
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
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九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
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条   证券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一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证券部在接待
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
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
共同完成。
  第十二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我公司。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
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
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五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
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在没有公
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十七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
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十八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
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
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
额礼品。
  第二十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可以通过邮件、电话或传真
等方式进行预先沟通待公司同意后,由证券部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原则上没有经过
预约登记的投资者,公司一般不予接待。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见附件1),并由证券部建档留存。《承诺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二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
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
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
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
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
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
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5个工作日内,
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15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
公开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
内幕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
                        承 诺 书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
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
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
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
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
为:     年   月   日;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
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日 期: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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