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及程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十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
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
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
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
围事件时,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
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