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聆达: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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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
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相关信息尚未泄
露,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
动的,公司可以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发不正
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豁免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
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
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
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
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
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时,相
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附件1,以
下简称:《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会同暂缓或豁免
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处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息申请。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
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
事长复核。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会同《审批表》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交由公
司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
括: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
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九条    在相关事项已作出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密切关注、
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相关事项的进展。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相关
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应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因下列未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的情形,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
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情形如下:
 (一)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事项作暂缓、豁免处理的;
  (二)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未
及时对外披露的;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未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履行相
关披露义务的。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交
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并应
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附件1: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签署书面保
                     是□   否□
        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2: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聆达股份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   知情日   职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登记   登记   公开
号   情人员姓名   号码     期    务    息地点   息方式    息内容   息阶段     时间   人    时间
    公司简称:聆达股份                              公司代码:30012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3: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
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
证券事务部备案;
任。
                        知情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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