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聆达: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3: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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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加强内部
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聆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工作细则》《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开展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业务资格,以
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
检查。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
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以及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
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年报沟通部门,负责协调审
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
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
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
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门以及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
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
计重点。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
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四)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
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在
审计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可以选择召开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会计师事
务所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等参会的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担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第十二条    在年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
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地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
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客观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
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
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由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
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并经审计委员会审议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制度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人
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
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
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
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
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
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
员会、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
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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