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
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
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代理人应遵照委托
人授权书指示)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
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几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
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 2 名或 2 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但提名的人数不得多于拟选人数。单个推荐人
推荐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二)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选举。
第八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
董事或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10日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
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
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
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四条 选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该股东当次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即累积表决票数。
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即累积表决票数。
总数即累积表决票数。
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向本
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
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累积投票时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间,自然人股东或其代理人、法人股东代表或其
代理人签字、盖章项等。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
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其所拥有的董事投票表决权总数即累积表决
票数(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
事后标出其所投的票数。
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举董事人数。
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所有选票无
效,视为弃权。
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
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
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下时(不包
括三分之二),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
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
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若共同当选会使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且已当选的董事
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时,则应在
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当选的董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不包
括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
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
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