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聆达: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3: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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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
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
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
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 3 年未受
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五)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 3 年没有
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
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
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3个(含3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竞聘的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
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
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
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
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以及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
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有关
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根据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
后初步选定会计师事务所,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将书面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选聘合同。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
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
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
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
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
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
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
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
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
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五条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续聘,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
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并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
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
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
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或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
披露定期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
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审计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
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
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
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
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
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
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
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
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有关规定;
 (三)选聘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
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
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或约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信息安全保护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理,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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