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
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
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
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
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控股子公司
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衍生品业务,所有金融衍生品业务均以正常经营及日
常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
险或者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从事套期
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
外汇等。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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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
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
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
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
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
目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应该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金融衍生品交易
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十条 公司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
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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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衍生品业务的具
体运作和管理包括签署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及交易确认文件等。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相关部门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
员从事衍生品投资业务,拟定衍生品投资计划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予
以执行。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料以及开户文
件、交易协议、审批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
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内部审批及操作流程:
收付情况,在研判汇率、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等信息后,制订与
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
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再交执行合同签订;
融衍生品业务相关信息;
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披露;
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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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
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相关部门应根据与金融
机构签署的合约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避免出现展期。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财务相关部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已出现或可
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
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上报。
第七章 后续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业务执行单位应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
值的变化,及时汇同相关金融机构评估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金融衍生品交易头
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
风险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业务执行单位应跟踪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风险指
标,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制定止损方案,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明确止损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业务执行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
应对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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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
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
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
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