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西威: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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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
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在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
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
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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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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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
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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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的,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
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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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在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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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
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
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
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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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广东省证监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如果该事
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
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广东省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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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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