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西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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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明确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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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
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召集人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一)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董事会要求召开时。
  按照本条规定提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三日
内召集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书面、传真或其他方式
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特殊情况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
条款限制。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并通过公司证券事务部送达全体独立董事: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
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可举行。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召集人根据会议议程和需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
到会介绍情况或听取意见,但列席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
进行。独立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独立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该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参会的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
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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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
员应当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承担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应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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