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西威: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3: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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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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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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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于原任董事会秘书辞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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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
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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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
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如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时,除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
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董事会秘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
了本细则第六条第(七)项的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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