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西威: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3: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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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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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
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
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
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自有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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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
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购买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二)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
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对公司
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
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财务总监或总经理审批、筹措委托理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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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
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
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
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
息披露审批流程后,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四章 委托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七条 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变动情况和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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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状况等进行投资业务可行性论证,并按照《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审批权限与流程一览表》提交管理层审批(其中:自有资金理财由财务总
监最终审批;募集资金理财由公司总经理执行审批);
  (二)经财务总监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委托理财业务
达到一定金额需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批(其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委托理财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选择,需经过公开询价,综合风险与收
益,择选合作;
  (四)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
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
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
  (五)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投资理财业务本金
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严禁越权办
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
务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
账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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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
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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