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尔赛: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1: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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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
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八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
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决定,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
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
高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
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每年应当按
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
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情况等。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九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
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
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
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
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
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
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或时间安排难以保障
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一条所述情形,为完成年报信
息披露需要,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
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
详细披露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
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况、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应
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三)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四)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并可以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
审计费用:
  (一)未能按期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
  (五)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
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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