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奥士康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包括:
审计报告;
见的审计报告;
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取市场禁入措施;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
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
实现,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