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银机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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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审计委员会
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主任委员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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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
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
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
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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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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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
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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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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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若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
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
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
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
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
责追责制度。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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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
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
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会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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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相关他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
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
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
传真、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通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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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需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如有必要,经
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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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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