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银机电: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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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
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
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
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
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开展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控股
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
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衍生品交
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
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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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须具备与交易规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经金融机
构批准的外汇衍生品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公
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资金投入规模,确保交易资金不
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主营业务资金需求及偿债能力。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
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
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
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公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交易前审慎评估以下事项:
     (一)交易必要性,确保与公司境外业务的外币收支需求直接匹配;
     (二)境外交易相关风险,包括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稳定性、经济政策变动、外
汇管制、法律合规性等;
     (三)交易实操可行性,包括结算便捷性、当地汇率波动性、金融机构合作资质等。
                第三章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财务负责人为交易第一责任
人。
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内审部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
的第一责任人。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
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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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开展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独
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专项意见。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
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
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审议外汇衍生品业务同时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
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方式及期限等进
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方案。
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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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协助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
衍生品交易的建议方案。
理,由其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核。
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总经理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提议由公司召开董事
会、股东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或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额度内进
行审核。
后签署相关合约,业务交易方案审批文件应作为合同审批流程附件提交。
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
务负责人、总经理报告情况。
况告知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报告。
                第五章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
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
度,确保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职责权限相互制衡,严禁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
全部流程。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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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
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九条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
方案及时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应当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
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当公司已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
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
于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外汇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
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应立即组织商
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
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
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
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低于”、“高于” “超过”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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