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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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能日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及董事
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及参股
公司,下同)、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
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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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
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
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
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外);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此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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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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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散;
提足额坏账准备;
产的 3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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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件。
  (八)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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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公司重大信
息:
  (一)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将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九)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报告制度。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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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非工作时间应电话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时
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
理)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信息,尽快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
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 拟将该重大信息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本部门
(公司)范围内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 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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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传闻事项时,应按下列程序履行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
  (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
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三)公共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
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第一时间给予回函。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
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
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或者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控股股东拟买卖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 1%以上或导
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股东应将该信息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
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
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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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
制度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
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
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
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对
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
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负有重大事件信息的报告义务的人员
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
或澄清有关事实,并应保证其向公司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
存,保证期限为 10 年。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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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公
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系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
本部门或本机构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机构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
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重要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
务人的同时,并负有督导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
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信
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内部信息报
告义务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依法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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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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