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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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能日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
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
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遵守本制度,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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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公司营业用
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六)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七)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八)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九)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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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
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二十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三)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四)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五)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七)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一)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二)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三)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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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
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流转时,须
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
其他部门。
  (四)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流转时,由内幕信息原持
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五)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将下一环节人员名单告知董
事会办公室,并督促其到董事会办公室登记;若下一环节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
关责任由传递人与接收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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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保密事项和
责任,并持续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七)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及董事会
秘书审核批准。
  第九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
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
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对
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
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
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
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
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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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通
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
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
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前述涉及各
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
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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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5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在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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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
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京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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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
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七章 附则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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