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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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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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可以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政府监管部门;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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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投资者接待日、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十二)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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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
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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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
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
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
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
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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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三十一条 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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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
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
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
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三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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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
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投资者对公司情况了解更详尽、
提高效率,公司设置投资者固定接待日,以便投资者、分析师等有计划地集中到
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四十五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
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
完成接待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
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
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七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者按照监管
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调研承诺书》。若不签
署,公司应禁止该来访者参加本次活动。若投资者未签署承诺书,而公司仍开展
投资者关系活动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无法保密的,本次投资者活动的接待人员应承
担相应责任,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陪同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大信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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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原则,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本条前款规定的
重大信息之范围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董事会办公室应认真制作本次投资者
关系活动档案。
  第五十条 如公司负责接待投资者的陪同人员将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露
给来访投资者,公司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
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
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
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
织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
行直播。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
进行详细报道。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
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
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
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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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形式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司可将包括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五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
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
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十九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
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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