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
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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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
未满3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
方、过入方均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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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
划并披露。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
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
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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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
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董事会秘书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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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
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2个交易
日内,应当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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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
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
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
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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