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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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
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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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相关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格式及
编制规则。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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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
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
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
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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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条涉及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披露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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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
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八条 未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下属公司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下属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或
者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
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
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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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
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可以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
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
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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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
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
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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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配合董事会秘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
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
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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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四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
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
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
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组成内部审计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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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
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
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
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提交
信息披露文件;
(四)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
(五)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
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应同时提供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
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交流内容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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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
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
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公司还应当要
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法依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征集股东权利
的,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
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公司委派或者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者其
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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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公司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
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本章节规定追究与处理。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以及其他方面文件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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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且未予说
明;
(2)符合第五十八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且未予说明;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无形资产诉讼;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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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六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
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
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
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给予公司内部通报批评、警告、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
合同等处分。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
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
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管部门负责人等在年
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在进行处罚的同时可以视情节
轻重附带经济处罚;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
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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