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
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
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
董事候选人提案: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
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提交
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全部提案所提合资格候选人多
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
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符
合法定要求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
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中,明确说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董事会秘书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投票规则、选票填
写方法等做出说明和解释,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
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
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
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
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
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
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
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
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
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
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董事的得票必须至少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半数。
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如其全不
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不足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则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
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
数的董事为止;
且超过《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
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第二轮选举仍未
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十六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
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
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
的董事名单并及时公告。选举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
立即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 “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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