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洋股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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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
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法办
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战略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是公司就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等重
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
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
而专业化的研究;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八条     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战
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及时根据
上述第七至第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的未来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实施报告;
 (三)审议公司的市场定位和行业吸引力分析报告;
 (四)审议公司的市场、开发、投融资、人力资源等特定战略分析报告;
 (五)审议公司的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六)审议公司的重大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七)审议公司的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八)审议公司在重大项目投资中与合作方谈判的情况报告;
 (九)审议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十)审议控股子公司的战略规划;
 (十一)审议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上市等重大事项;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的召开与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以电话、专人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如有紧急事项,经全体委员一致同
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
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议案、决议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应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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