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
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发挥独立董事年报编
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年报工作的要求,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
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
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五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
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
况。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应独立
董事的要求,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
察。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
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听
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应当特别关注公司
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八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
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
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
判断和决策。独立董事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
形,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未获采纳
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工作中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
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独立董事无法保
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
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年度报
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
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独立董事发
出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过半数独立董
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报公布前,独立
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漏年报的内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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