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奕材: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0: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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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事务,避免及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包括全资,下同)子公
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
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
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
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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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
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证券交
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七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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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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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
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
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相关事项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监
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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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法律、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上述相关方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正式施行。对本制
度的修订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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