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奕材: 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0:14:1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运营能力,增强公司
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及《西安奕
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总裁)的任职资格
       总经理(总裁)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总裁):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总经理(总裁)职权范围
       公司总经理(总裁)为公司执行委员会常务副主席,在公司董事长
和执行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经营工作,对公司经营业绩的达成负全面责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
任。在主席不在的情况下,主持公司执行委员会工作。
       公司的非董事总经理(总裁)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按董事会议事
规则定期向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工作。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总裁)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及执行委员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事业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做好调查研究,
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总经理(总裁)在拟定或研究决定公司经营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
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董事长和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总经理(总裁)因出差、休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权时,经
与董事长协商,可提名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暂时代行总经理(总裁)职权。
                  第四章 报告制度
       总经理(总裁)应向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行定期报告及临
时报告义务,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定期报告分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及执行委员会会议上进行报告。除定期报告外,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执
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总裁)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做出临时报告。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总经理(总裁)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组
织,并制定相关的经营管理目标和绩效考核方案。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
          总经理(总裁)应当建立管理人员及职工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
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规定的人员,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经理(总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其他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细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本细则修改由总经理(总裁)负责组织,修改后的细则经董事会
批准后生效。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
          本细则及对本细则的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