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575 证券简称:康乐卫士 公告编号:2025-141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
法规及《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
锁定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之第三期锁定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发表了同意的核查
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及解除限售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2019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9 年第二次股票发行方案》等议案,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计划激励涉及的定向
发行获得全国股转系统备案后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新增股份登
记之日。具体情况如下:
授予日期:2019 年 11 月 4 日
授予人数:26 人
授予对象类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等
授予数量:600 万股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调整情况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共实施一次权益分派,
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 14,06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 2023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
及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注
销 2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对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8)、《回购股份注
销完成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3-159)。
《激励计划》其余 24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回购完成后,
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按照相关
规定办理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限售事宜,解除限售数量 110.40 万股。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告》
(公
告编号:2024-008)、《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告》(公告编号:
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按照相
关规定办理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限售事宜,解除限售数量 110.40 万股。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告》
(公告编号:2024-093)、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公告编号:
本次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激
励计划》24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限制性股票数量 953.20 万股。
三、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
均自授予日起计,分三期解锁,具体如下安排:
解锁期数 解锁日期 解锁比例
第一期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 3 年后的首个交易日 40%
第二期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 4 年后的首个交易日 40%
第三期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 5 年后的首个交易日 20%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股同时锁定(派发的现金红利不适用),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新增
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与其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一致。授予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其解锁和转让还应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即 2019 年 11 月 4
日,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期锁定期于 2024 年 11 月 3 日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为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
限售期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在解锁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按照《激励
计划》的规定为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定意见或者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一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1、王志斌、贠炳岭
政处罚的,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未作出结论的; 原因离职,其所持股
(2)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份已由公司回购注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 销;
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2023 修 2、其余 24 名激励对
订)》,相关法条已更新为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一 象未发生前述(1)
条)
; 至(4)情形,年度
(3)公司董事会认定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 绩效考核均为 B 级
合同和《廉洁自律承诺书》有关规定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 以上,满足 100%解
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规定的“第三 除限售条件
种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的;严重失职、渎职;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
营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等损害公司利益、
声誉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激励对象
存在其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
涉嫌存在前述情形,有关部门或公司董事会正在调查但尚
未作出认定结论的;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涉嫌犯罪行为
被立案侦查,尚未作出最终结论的;
(5)激励对象在锁定期间年度绩效考核均为 B 级以上者可
解锁 100%,绩效考核为 C 级者可解锁 80%,考绩效核 C
级以下者取消本次解锁,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或用于股权
激励。
综上,截至解锁日,24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条件均已
满足;截至 2025 年 11 月 3 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成就。本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人数 24 人,本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股票数量
(二)对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股权激励对象王志斌、贠炳岭已于 2022 年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
划》相关规定已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其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 26.00 万
股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一)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明细表
解除限售条
解除限售条件成 剩余限制
职务 件成就数量
序号 姓名 就的股份数量 性股票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占获授数量
(股) 量(股)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1,716,000 0 20.00%
二、核心员工
解除限售条
解除限售条件成 剩余限制
职务 件成就数量
序号 姓名 就的股份数量 性股票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占获授数量
(股) 量(股)
的比例
核心员工小计 632,000 0 20.00%
合计 2,348,000 0 20.00%
上述名单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其中,张瑞霞在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时为公司核心
员工,自 2020 年 7 月担任公司副总裁;沈益国、仪传超在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
股票授予时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2025 年 9 月 4 日
离任;蒋敦泉原为公司核心员工,于 2025 年 11 月离职。
(二)实际可解除限售情况
因实际控制人、
解除限售条 实际可解除
职务 董事或高管身
序号 姓名 件成就的股 限售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份等须继续限
份数量(股) (股)
售数量(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实际控制人、
解除限售条 实际可解除
职务 董事或高管身
序号 姓名 件成就的股 限售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份等须继续限
份数量(股) (股)
售数量(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1,716,000 1,716,000 0
二、核心员工
核心员工小计 632,000 80,000 552,000
合计 2,348,000 1,796,000 552,000
注:上述激励对象中,刘永江、郝春利、仪传超等 9 人因公司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
份锁定承诺,其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股份须继续限售。
五、相关审核意见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阅,锁定期内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激励计划》所列示的负面情形,
激励对象达到绩效考核要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成就,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关于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该议案。
(二)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其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24 名激
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2,348,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解
除限售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同意对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六、备查文件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