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与内、外审计进行
沟通和评价;内部控制等事项。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具备
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
估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会议、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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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一致,每届任期不超过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
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
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
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
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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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
的整改;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
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
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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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
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
情况的,应当督促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
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
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
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
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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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
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
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亦未按本细则规定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
现场和/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
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
员应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
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
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
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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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
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