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
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逐级报告的信息流
转传递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
社会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负责
人;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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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
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及其持续进
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前述会议作出的决议;
(二)公司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审议的本制度所
述的相关事项及前述会议作出的决议;
(三)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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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且超过100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市值,是指交易前
(四)公司或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包括:
过1亿元;
超过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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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上;
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七)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序;
资产的30%;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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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八)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包括:
(九)股份质押事项,包括:
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
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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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公司履行报备等手续或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限制表决权;
项;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派驻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参照相关制度与规则履行内部
信息报告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责督促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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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或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
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
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以邮件方式发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
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
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
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
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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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
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