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宝生物: 特宝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0:08:0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形成明确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审查意见;
  (四)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以书面、传
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可采取现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场会议和/或通讯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
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
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委员仅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出席会议;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特宝生物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