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宝生物: 特宝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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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特宝
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具备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
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
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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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
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
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
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
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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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 3 个月;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
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
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
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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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
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
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
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所持限售股份,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可以通过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公司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应当
在限售解除前 5 个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披露股东履行限售承诺的
情况,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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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遵守。
                 第三章 附则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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