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澜股份: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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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高澜节能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
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4);
     的《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6);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
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
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一次临时股东会。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五路 3 号公司四楼大会议室召开,董
事长李琦因工作原因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会。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截 至 本 次 股 东 会 股 权 登 记 日 2025 年 11 月 26 日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到会登
记记录、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
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含
远 程 视 频 出席 ) 公 司本 次 股 东会 的股 东及 股 东代 理 人共 4 人, 代 表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72 名,代表股份 1,47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833%。
    因此,参与本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中,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参与本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
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董事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情形。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了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每一议案是否通过。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5,887,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18%;
反对 16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77%;弃权
份总数的 0.20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1.5012%;弃权 9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91%。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罗永丰
                                卢绮瑜
                   单位负责人:
                                王立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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