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载波: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9: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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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经董事会授权,公
司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
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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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30%;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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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
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
度。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公开
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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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
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
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
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
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
外借。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
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
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五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内幕信息的内容,对于属于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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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名称、
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
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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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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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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