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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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
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青岛东软载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
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
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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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履行“诚信、勤勉、尽责、谨慎”的义务,保
证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竭诚保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第七条 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
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当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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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公告、股东会、分
析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网站、广告、媒体采访和报道、邮寄资料、现场参观、
电话咨询、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
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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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
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适用)
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职责及设置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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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
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
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
司的战略、产业、产品、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人员情况;熟悉证券市场;熟谙
从事投资者管理的专业技术。
回答问题和待人接物时应做到有礼貌、仪态大方。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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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能力。
第十八条 采取多种方式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
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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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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