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载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9: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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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告;
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
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请示等文件;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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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和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而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媒
体,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
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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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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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第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取足额坏账准备;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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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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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时,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
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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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及
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可能对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
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
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董事会
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协调。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
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负责向董事会秘
书处报告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
司、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亦负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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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
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并按照公司规定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
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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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公司董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
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部门、对
外投资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的相
关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
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
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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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
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
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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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
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
结果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
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
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章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
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在第
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制度,由专门人员负责与公司董
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若有依照相关证券监管规定须予以披露
的事项,应在第一时间与董事会秘书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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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审议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
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需求,该等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半年度)生产经营回顾和生产经营
展望的议案、公司(年度、半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讨论与分析的议案、
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审计报告(如有)、定期报告的编制说明、利润分配及分
派股息的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第三章第十五条关于重大事
件的相关内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
事项有关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
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
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
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
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条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
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
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对外组织重大活动时,公司董事会秘
书必须参加,并负责协调上述活动与信息披露的关系。
  第五十二条 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关部门及子分公司
必须及时将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
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等),以及合同文本及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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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处,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批程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内容与格式披露定期报告和股
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供信息的部门或子公司的主管负责人认真核实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董事会秘
书处;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
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
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
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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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动情
况,修改本制度。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之一的;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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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形之一的;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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