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载波: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9: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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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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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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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
交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分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的审议;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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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由召集人提议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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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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