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载波: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9: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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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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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专业会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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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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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
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
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
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
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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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
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
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相关他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5 天须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
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
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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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电子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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