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载波: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2 19: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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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
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合法有效,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东软载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
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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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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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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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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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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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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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第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关于董事选举提案的形成和提交方式与程序:
其同意接受提名和公开披露其本人的相关资料,保证所披露的本人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保证当选后能够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
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交股东会选举决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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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东会通知中
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
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
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
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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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召开时,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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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
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
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
之后宣布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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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二)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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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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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但上述关联股东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按照如下程序:
成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如果拟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的交易事项与某一股东之间构成关联交易,
召集人应当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并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最迟应当在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前向主持人
披露,并主动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以提请股东会召集人对该股东是否系该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之关联股东进行审查;股东会召集
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定该股东系关联股东的,召集人应当予以披露,
并提示关联股东会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联交易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在主持人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项的表决的,其所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内;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所作的表决无效;
认定为无效决议,股东会有权撤销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无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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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时,应当说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提案的审议情况。
  (二)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办法按照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执
行。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他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
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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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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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作出当日,
但股东会会议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的从其规定。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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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
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
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
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第五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
合法的情况下,对于无法或无需在股东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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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定,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
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公司股东的监督。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会决议中应当由董事会办理的各项事务的执行情况向
股东会作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不能执行的,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九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照以上法律
法规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执行。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
                     “不足”含本数;
                            “低于”、
                                “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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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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